器官捐贈釋疑 一、器官捐贈的意義 所謂的屍體器官捐贈就是當一個人不幸腦死時,把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的方式,捐贈給器官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讓他們能夠延續生命,改善未來的生活品質,並且能繼續貢獻社會。這是一種大愛的情操,更是尊重生命的行為表現。至於活體器官捐贈是一個健康的成年人,願意在不影響自身的健康及生理功能的原則下,捐出自己的一部分器官或組織,提供親屬或配偶作為器官移植。 二、器官捐贈的範圍 1.組織捐贈:人體可供移植的的組織包括骨骼、眼角膜、皮膚、小腸、心瓣膜、血管、氣管、軟骨組織、肌腱、骨髓等。 2.器官捐贈:目前國內移植成功的器官有心臟、肺臟、腎臟、肝臟、胰臟等器官。移植手術可幫助器官衰竭的病患因他人的器官捐贈而獲得新生命。 三、器官捐贈的種類 1.活體捐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公佈後,是指法律規定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將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給血型相合之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成功率較高。由於捐贈者有相當的危險性,故捐贈的過程需經過審慎醫學專業評估。(配偶是指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者,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至於有特殊急迫情形,經由醫師與衛生署相關委員會審慎評估,則可例外捐贈部分肝臟於五親等以內之姻親,但須受上述相同之限制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2.屍體捐贈:腦死病患無償捐贈給他人。 四、那些器官、組織可以捐贈 可捐贈的人體器官有心臟、肝臟、肺臟、心肺、腎臟、胰臟等,組織包括骨、眼角膜、皮膚、小腸、心瓣膜、血管、軟骨組織、肌腱等,骨骼用來修補由於腫瘤或癌造成的骨損傷。眼角膜挽救眼角膜受損造成的視力損傷、失明。捐贈的皮膚做植皮手術可以拯救嚴重燒傷的病人。利用捐贈的心瓣膜為先天性瓣膜缺損的孩子做心瓣膜修補,可以恢復心臟的功能。 五、器官捐贈是否有年齡的限制 器官捐贈決定因素在於捐贈者的生理年齡,而不是實際年齡。過去器官捐贈的年齡標準上限是75歲,但也有個案80歲以上仍能捐器官。下列是每一種器官粗略的年齡限制: 心 | 65歲 | 肝 | 70歲 | 肺 | 65歲 | 腎 | 70歲 | 胰 | 65歲 | 眼角膜 | 80歲 |
至於年齡的下限,活體捐贈通常以成年人為原則,屍體捐贈則沒有絕對的年齡下限,視捐贈器官及組織之可用性而定。 六、宗教對器官捐贈的看法 所有宗教均贊成器官捐贈,並視之為一種救人積善的行為。你可以和你的教友、同道一起討論此一問題,分享彼此感想。 器官捐贈流程 一、流程圖 二、說明 ▲確定患者無腦幹神經反射 在急診室、加護病房最容易遇到意外導致腦死的患者,有些是家屬主動提出,或醫療成員能敏感於此類個案,經由主治醫師的同意,再會同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向家屬提出。此時要給家屬一段時間去了解面對—腦死等於死亡的概念。
一般來說,器官捐贈者的條件是: 1.符合腦死條件而器官功能正常 2.無惡性腫瘤病史 3.無愛滋病病史 4.無明顯敗血症 5.無長時間(15分鐘以上)低血壓、休克或無心跳(asystol) 6.無明顯肝病史或肝損傷(非絕對) 7.無長期控制不良的心臟血管疾病、高血壓或糖尿病、無心臟畸型之病史(非絕對) 8.肺臟捐贈者必須胸部X光清晰;無明顯胸部外傷、胸腔手術之病史 9.年齡六十歲以下者(非絕對) ▲ 關懷與輔導家屬 提供病患及其家屬身、心、靈的全人、全家和全程照顧是醫療成員謹守的職責。醫療人員給予家屬關懷與支持,佈置安靜的空間讓家屬紓解悲痛的情緒,在適當的時機將器官捐贈的機會告知家屬,尊重家屬有選擇捐贈或不捐贈器官的權力。 ▲ 維持腦死患者器官功能 捐贈者的血壓、排尿量、水份、及體溫應維持在適當的範圍,以確保器官的適用性及移植後的成功率。 ▲ 同意器官捐贈 當獲得初步的同意後,及找關鍵的家屬出面以便詳細說明及辦理手續,由社工員先請家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同時通知院內移植團隊或院外移植小組待命。家屬同意捐贈器官後,醫師仍會持續救治病人直到腦死判定完成,確認病人無法回復生命。 如係意外事故,請家屬先至意外事故發生轄區派出所報案;社工人員會協助請檢察官及法醫到醫院驗屍及核發死亡證明書。 (※報案宜盡早以便採足證據,作為萬一有訴訟程序時有力證據)。 ▲ 聯絡移植團隊 病人入院的醫院若是移植醫院,則所有捐贈過程會由該院的移植小組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及社工人員等協助處理。然而有可能該移植醫院在當時某些器官沒有合適的等待者,此情形下,則徵求家屬同意,將部份器官轉往其他移植醫院給合適的等待者,以便器官發揮最大的功效。 ▲ 聯絡移植醫院之移植小組 若病人住進的醫院無法進行移植時,則在家屬的同意下,將病人轉往其他移植醫院。接受轉介之移植醫院的移植小組代表,包括:醫師、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會事先前往評估病人的狀況,若適合捐贈,則安排運送,社工人員會與家屬再次確認意願,說明細節,並請家屬陪同到移植醫院完成住院手續。 ▲ 兩次腦死判定 腦死判定依法有明確嚴謹的規定。 進行腦死判定之前應至少觀察12小時以上,確定病人(1)確實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主呼吸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2)導致昏迷的原因已經確定。(3)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為避免誤判,應確定病人不是因為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與低體溫所導致之昏迷。腦死判定之進行應由具有腦死判定資格之醫師兩名,及病人之原診治醫師,在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設備之醫院內,依嚴謹的腦判步驟進行兩次測試。第一次腦幹功能測試通過之後,間隔至少四小時以上,再依第一次測試之規定程序再進行一次。經兩次腦幹功能測試,如果病患完全符合無腦幹反射與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即宣布病患「腦死」。 ▲ 摘取器官或組織 捐贈者若是因病腦死,則只能摘取器官捐贈同意書上填寫之器官或組織;若是因意外導致腦死,則只能摘取檢察官同意書上所填寫的器官或組織。 由於人體組織細胞須不停地利用氧氣,進行代謝作用以維持正常功能。而人體器官在缺血的情況之狀態下很容易受損,在正常體溫下,器官缺血數分鐘後就因功能受損而不適合移植,維持捐贈者之器官於正常血液循環,可避免溫缺血(warm ischemia)和減少器官功能受傷害之機會,而心、肺、肝、胰尤其不宜於摘取之後保存太久。因此,捐贈者一經腦死判定確定之後,各種器官移植團隊會盡速整合,於最短的時間內在手術室內進行摘取器官,取出之後以無菌方式暫時保存在低溫之保存液,以減少細胞之代謝速率,使細胞對氧氣及養份之需求降低,如此,可以延長器官保存時間,並配合院際間長途運送,以利移植手術之進行。 器官或組織摘取之後,醫生會在捐贈者四肢放入支撐物,並仔細縫合傷口,讓捐贈者保持完整的外觀。 ▲ 協助出院及善後 1.料理後事: 完成器官或組織摘取手術之後,捐贈之遺體由院方交給家屬,依個別意願辦理喪葬儀式,醫院在能力範圍內盡量協助。 2.出院手續: 領取親人遺體之同時,社工員會協助家屬辦理出院手續。 3.費用: 器官捐贈為無條件且無償之捐贈。與捐贈器官相關之醫療及住院費用由全民健保給付,捐贈者家屬不需要額外負擔費用。為表達對捐贈者之感念,摘取器官之後,目前醫院會提供定額之喪葬補助費給捐贈者家屬。但是,家屬同意器官捐贈後到摘取器官之前,若捐贈者心跳停止,無法摘取器官時,仍可捐贈組織,另有不同之喪葬補助費之額度。各家醫院給付標準不一,但是相差不多。 4.捐贈與受贈雙方之關係: 捐贈與受贈雙方資料必須保密,以避免當事人不必要的困擾。除非家屬同意,醫院不會將該項捐贈的消息主動發佈給新聞媒體。如有需要,社工人員擔任「捐」與「受」雙方的聯繫,傳遞關懷。 ▲家屬的悲傷輔導與聯誼 遭遇親人遽逝,經歷悲傷是一種自然的過程,悲傷反應及經歷悲傷時間長短因人而異。經歷悲傷時家屬需要親友或專業人員的關懷與支持,必要時,可尋求下列單位的協助: 1.醫院的社工人員 2.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TEL:(02)27025150 3.精神科醫師 相關訊息請參考: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網站http://www.organ.org.tw/ |